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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赔钱减刑是否公平?

据媒体报道,佛山房企老总、市政协委员何某在水库戏水时,与岸边的年轻女子开了个玩笑,熊抱女子跳进水里,结果造成女子溺亡。事发后,何某自首,并向被害人父母支付386万元赔偿金,获得谅解。近日,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案件见诸报端后,引起不少网友的质疑:何某的缓刑处罚是否是拿钱换的?这样判罚是否不公平?

新闻回顾

开玩笑致少女溺亡

赔386万获谅解

去年10月16日下午,35岁的何某与朋友一起到增城市某水库划水俱乐部游玩,此时,20多岁的未婚女子君君(化名)正在水库浮台边游玩,二人彼此不认识。

据称何某曾在国外生活,个性豪放。他当时想跟眼前的这名陌生美女开个玩笑,便从后面抱着君君的腰一起跳入水库中。何某并未想到君君根本不懂水性,结果君君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何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同时,何某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在支付了386万元后,获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疏忽大意是导致君君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专家论战

1.民事赔偿可从轻处罚合法

针对网友的反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洪教授对网友的质疑声音表示不能理解,并称“这种声音根本不需理会”。

“我就问他们一句话:"你愿意替被告赔吗?"洪道德认为,网友认为被告是拿钱买刑的看法完全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态度,“既然没有网友愿意替被告去赔偿被害人,为什么被告人不能自己赔偿,被告人也是享有量刑建议权的。”

除了法律规定被告人有量刑建议权,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认为,持质疑观点的网友忽视了最根本的一点:法律的存在。

于德华称,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将民事赔偿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但司法解释对于已经给予民事赔偿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有明确的规定。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近年来,各级各地法院对主动、充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一般视为犯罪人具有积极悔罪的表现,通常会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民事赔偿可从轻处罚合理

此案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讨论,其中有不少网友对“赔偿386万获缓刑”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认为这一原则不但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赵三平认为,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存在重直接损失和物质赔偿,轻间接损失和精神赔偿的问题,将民事赔偿纳入刑事量刑的考量范围,可以更大限度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洪道德的看法更为直接:“不让被告人赔,国家能赔吗?社会能赔吗?难道要让被害人先受侵害,再受生活困苦吗?”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庭遭受重创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据记者了解,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虽然从2004年就在山东进行试点,但截至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立法和完善的制度。

“可以说,被告人民事赔偿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一项妥协的制度,但也是目前最合理的制度。”洪道德说。

赵三平也认为,这一制度既有利于激励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又有利于安抚、救助被害人,“另外,这一制度还有两个好处,一是被害人不必等待诉讼结束便可得到赔偿,不用担心执行困难;二是数额更加合理。现行刑诉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采取被告人主动赔偿方式,双方商定的赔偿数额不受此限制,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

3.任何刑事案件都适用此原则吗?

在这一问题的回答上,洪道德和赵三平给出了不同的解答。

“之所以设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就在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管是什么案件,即便是死刑案件,只要有被害人,且被害人接受了赔偿,就必须体现在量刑上。”洪道德告诉记者,运用这一原则的首要条件是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洪道德以沈阳夏俊峰案为例说,之所以夏俊峰被判死刑而不是死缓,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他的家属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更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赵三平表示不能完全认同洪道德的观点。

他认为,首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只把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而非法定情节。另外,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悔罪认罪态度良好也都是酌定情节;

其次,相当一部分的刑事案件之所以又被称为公诉案件,就是因为检察机关认为这些案件不但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还会对社会制度、公共利益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赵三平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用赔偿可减轻处罚的原则,特别是一些情节严重、主观恶意大,影响恶劣的案件的被告人即便主动要求赔偿,法院也应在量刑时慎重考量。”

洪道德表示,并不担心情节恶劣的刑事案件会存在拿钱买命的情况,“这些案件的被害人一般不会接受赔偿,原谅被告人的,但只要达成谅解了,就说明案件不恶劣。”

4.司法审判

不应受舆论影响

赵三平认为,佛山的这一案件之所以引起网友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因为被告人所具有的“有钱有权”的身份,但赔偿被害人可以减轻处罚的原则并不是单单针对富人设置,而是适用于所有人,“这种声音的背后可能是仇富心理作祟”。

“这是一种舆论审判的现象”,于德华说,在一些故意杀人案中,特别是当被害人或被告人身份较为特殊的情况下,舆论裹挟司法审判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药家鑫案和夏俊峰案为例,前者的当时舆论大都同情被害人农民张妙、而支持判处药家鑫死刑,而后者审判时,舆论则表达不希望判小商贩夏俊峰死刑。尽管案件最终都以判被告人死刑告终,但巨大的舆论关注还是对当时的司法审判造成了无形的压力。

另外,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也会遭到非议,认为这有违“一命抵一命”的传统观念。于德华告诉记者,即便被告人不赔偿,法院也只会在法律框架内审判,而不是加重处罚。

如果被害人获得心理安慰,且未来生活得到了一定保障,这难道不是最乐观的结局吗?“有时候,杀人偿命大快的是社会舆论之心。”于德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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